上诉人肇庆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冼*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3)粤12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冼*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某甲公司的一审第一项反诉请求(不服金额为204万元);2.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某甲公司不能按期足量交货及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判决解除《设备购销合同》错误,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首先,涉案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虽然某乙公司认为涉案设备质量不合格,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交付后,某乙公司在2022年12月3日才向某甲公司提出质量异议,显然某乙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其验收时间过长,也应当视为涉案设备质量符合约定其次,根据某甲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二显示,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的5台高温反应罐已经检测认定产品质量合格并出具《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况且,即便设备存在表面瑕疵也并不影响正常使...(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