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2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8日暂计算至2024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黎**系朋友。2015年3月18日,二被告以工程周*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出借给二被告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3分,并由被告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