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作出(2002)鞍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7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本文书还有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