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蔡**、宿州市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蔡**、宿州市建*********支付张**工程款86388元及造价审计费2000元,由蔡**、宿州市建*********负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蔡**以宿州市建*********的名义承揽宿州市××路××***小区工程,于2014年5月将该工程土建部分瓦工粉刷工程以清包的方式分包给张**。双方于2014年5月18日签订书面协议,后张**依约全面履行施工义务。经核实,案涉工程量为6391.25平方米,计工程款为766950元。另蔡**、宿州市建*********将位于宿州市天鹅湾土建部分瓦工粉刷工程分包于张**,该工程量为...(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