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诉被告宋*、龙*、佛山市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11416.58元、利息53754.58元,罚息195.26元,复利301.09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数)增加8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从次年1月1日调整];2.判令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4626.70元;3.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