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与被告姚**、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共计52015.48元,截至2018年9月7日的利息、滞纳费34889.23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2015.48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滞纳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7日,被告姚**、黄**原告提交[新易贷-乐享贷]贷款正式申请表,申请[新易贷-乐享贷]贷款。2016年12月29日,被告姚**作为借款人、被告黄*作为共同还款人与原告作为贷款人签订《【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本文书还有1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