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男,196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8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上诉人济南一建******因与被上诉人陈**、刁**、尚**、马**、廖**、宁波市科***************(以下简称宁波成鑫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一建******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利息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宁波成鑫建筑劳务公司就涉案齐河力高雍泉府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陈**、刁**、尚**由廖**雇佣,廖**为宁波成鑫建筑劳务公司在齐河力高雍泉府工程的委托代理人。原审马**及宁波成鑫建筑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分别与陈**、刁**、尚**签订了付款协议。该付款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是代替宁波成鑫建筑劳务公司付款,性质上属于第三人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涉...(本文书还有5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