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曲**、黄**、孙**、宋**、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曲**、宋**、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曲**、黄**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至此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孙**、宋**、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1日,被告曲**、黄**经被告孙**、宋**、邹**担保自原告处借款99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同时原告对事实做如下补充:案涉借款发生的实际时间是2016年6月21日,借据中现在显示的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本文书还有2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