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贡**、旦**与被告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贡**、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贡**、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285,810.00元并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3%;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9日贡**、旦**与孙*协商一致后,贡**、旦**组织车辆在孙*的工地色尼区罗*热**南路四期棚户区四期一区上运输土石方。双桥每车运费为220.00元,前四后八车辆每车250.00元,结算以孙*发放的票据为依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2019年12月30日支付所有土石方运输车辆次数的50%,剩余土石方运输车辆次数的50%于2020年1月30日全部支付,如果未按期支付运输款孙...(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