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银行**********与被告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时间及卡号:被告钟**于2018年8月20日申领,卡号为62×××75。
二、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订明:原告向被告钟**提供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持卡人必须在激活卡后可以进行非现金消费,免息期内归还的无需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按账单金额的0.7%计算;逾期归还则按日利率不超过万分之五的标准利息;违约金则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标准按月计算,但最少计算10元。被告钟**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被告欠...(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