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王*、某奉化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4587.09元;2.判令被告某奉化支公司对上述费用在保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被告王*答辩称:答辩人在某奉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某奉化支公司答辩称: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xxx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20万,商业险200万。各项费用中,1.医疗费总金额46509.56元无异议,赔偿金额应扣除非医保6976元;2...(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