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判令由被告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4年1月21日,被告因盖厂房所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以现金向被告交付该笔借款,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一直未予偿还。故...(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