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与被告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本金1969.28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148395.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为42522元,以本金1969.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费损失3574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以本金148395.2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止为40917.2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13日,被告填写《【新易贷-乐享贷】贷款正式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2017年11月20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以实际放款日为...(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