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所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公司没有理赔权限,其上级机构中国平安*****************主动应诉,本院依法变更中国平安*****************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倪**、被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费用暂计286914.10元(含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手机及眼镜丢失、鉴定费);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5日20时00分许,被告倪**驾驶冀j6××**号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步行的原告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杨**受伤,造成杨**眼镜及苹果iphone11promax(a2220)牌手机丢失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倪**负此事故的...(本文书还有4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