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艳嘉*******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刘**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3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上海艳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艳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5,158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于2018年、2019年向原告购买涂料。2019年4月1日,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3月30日尚欠油漆款211,558元,同时明确:被告如超一个月未购货或购...(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