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3)川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60,980.00元(本金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0元),执行费81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起向被执行人张*、江油市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成功。被执行人已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报告财产,但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4年1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