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二、被告李**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8日,被告张**从原告吴**处借款50000元,被告李**提供担保。经催要,二被告尚欠借款45000元未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张**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于2021年偿还5000元,尚欠45000元。
被告李**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借款50000元、被告李**作...(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