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西宁荣智********(以下简称荣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马**上诉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立法的目的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不动产及所建工程量的核算评估,但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工程款业已结算清楚,双方无异议,根本不需要重新评估或者核算,故本案系工程款结算后拖欠款项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故上诉请求纠正原裁定,本案仍由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荣智公司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原审原告马**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荣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提供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青海省青南片区花久线高速公路下藏科、门堂、久治收费站新建etc门架光电缆敷设...(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