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办公楼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车*、办公楼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河间市开发区德丰发展服务有限公司院内c9东侧(1500㎡)及c8(4500㎡)车*、综合办公楼**楼出租给原告作为生产车*及办公使用。同时原告已向被告说明租赁车*厂房的目的即从事珍珠岩保温材料生产,被告当即表示负责帮助原告办理从事珍珠岩保温材料生产项目的所有手续,包括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等。且上述合同为临时合同,待营业执照、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办理成功后双方另行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6月23...(本文书还有4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