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某开证券***********(以下简称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某开证券******(以下简称某开证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4)苏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某开证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陈*与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自2015年5月26日起计算。2015年5月26日,陈*与某讯证券通盛大道营业部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其与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同属同级关系,但均属于某开证券下属机构,由某开证券统一进行经营性安排,陈*于2016年被安排至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工作属于非陈*原因造成的工作年限中断,工作年限应予以一并计算,劳动关系也应视为延续。二、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无故变更考核办法,导致大部分员工无法完成考核任务,恶意降低工资。1.在新考核办法实施前后,陈*的个人业绩量并无明显波动,但依据新考核办法,陈*每月仅能获取千余元工资。2.新考核办法实施后,大部分员工均无法达到考核办法的要求,缴纳社保后,甚至有员工倒欠公司工资。陈*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工作范围、工作强度在几乎无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就从到手3万多每月的收入,锐减至到手不足千元。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为了不让大部分员工完成任务,达到可以扣减工资的目的。三、关于“尾随”部分收入,某开证券南通分公司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应做出对其不利解释。“尾随”这部分收入,是全国性存在的收入,在离职前后,甚至在法庭私下调解中,某开证券也承认过该款项的存在,也有相关...(本文书还有6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