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有原告婚前款项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
被告邓*返还原告116350元借款及利息(以1163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绿城御园m08-**单元**室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原告个人自行偿还,并分割被告邓*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待调查之后明确数额);...(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