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成*市光*********(以下简称光荣公司)、成*市光*********(以下简称光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光荣公司、光亮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请求本院判令:1.光荣公司、光亮公司依法支付毛**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2.光荣公司、光亮公司依法支付毛**未休年休假工资4827.59元;3.光荣公司、光亮公司依法支付毛**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的工资7627元、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2日的工资5517.24元;4.光荣公司、光亮公司为毛**出具劳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协助毛**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光荣公司、光亮公司承担。庭审中,毛**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光荣公司支付;第四项诉讼请求中由光亮公司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事实与理由:毛**于2...(本文书还有4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