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上诉人酒泉市益*********(以下简称益鼎公司)及被上诉人赵*、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涉诉费用由益鼎公司、赵*、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李*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当。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是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履行义务。益鼎公司明知酒泉市怀茂建...(本文书还有10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