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1879.46元及利息32.87元合计71912.33元(截止2024年4月17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其债权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于2023年3月7日向原告申请贷款75900元整,双方于2023年3月7日签订了一份《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2023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刘*发放了贷款75900元整,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还款日为每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24年3月6日,约定执行一年期lpr基准利率3.65%,逾期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至202...(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