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汪**、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渑池县某*******(以下简称顺发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24)豫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汪**、原审被告顺发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额3668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汪**、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属于有效条款,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肖**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一份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中保险公司也与本案保险公司一致,相应书写内容也一致,案件事实也一致,一审法院并未基于同案同判原则,而是将相应停运损失判至肖**。其次,肖**在一审答辩中也提交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更改的也正是与本案一审同样的判决结果,在该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显示,...(本文书还有5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