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秦**、李**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合计20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秦**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李**作为担保人,协议约定:被告秦**负责在原告场所内招揽组织客源及客户消费的预订,从事宾客接待(订房)和酒水推广销售业务,每月须完成订房及酒水推销业绩10万元,年完成100万元,合同期内需完成总业绩量为200万元;被告按实际完成的销售业绩量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于次月20日发放;原告预付15万元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首笔1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5万元在被告进场开展业绩完成40%后支付;被告在外从事与原告公司业务相关业务的属于严重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预先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