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中山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某某公司、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某公司、陈**立即向韩*退还货款52800元。事实和理由:韩*与某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韩*向某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但某某公司向韩*交付了案涉车辆后,该车辆于2023年1月19日被原车辆所有人曹*开走。某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韩*有权要求某某公司返还车辆货款52800元。另外,陈**作为涉案交易的经办人,亦应对上述货款负有返还义务。
某某公司辩称,1.韩*与某某公司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某某公司转让给韩...(本文书还有1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