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以下简称下沙村委会)与被告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下沙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下沙村委会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款106128.54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9日利息为31096.6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证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林*答辩称,确认从2011年11月开始欠原告承包款,没交承包款原因:一是原告延迟八个月交塘给我;二是有其他人砍树后有树枝丢给我承包的塘,原告没有帮我处理好;三是有其他人到我承包的塘的一口...(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