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偿还截至2023年5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21705.51元(包含本金10483.56元、利息5371.53元、费*5850.42元)及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2.判令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3日,杨**在某某分行申领了一张兴动力银联白金信用卡(精英版),卡...(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