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xx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8月3日,位于台山市的点歌设备收录的歌曲包括涉案作品《为你点赞》等36首涉案音乐作品(详见附件清单)。该场所出具的收据显示商户名称为台山市台********。
经核对,被控侵权歌曲(详见附件清单)与原告提供的涉案歌曲(详见附件清单)的词曲、演唱者以及画面等一致。
三、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实际支出:
原告因制止涉案侵权行为产生取证消费138元及公证费600元。原告还主张其支出律师费,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
被告成立于2017年10月25日,经营场所位于台山市xx路xx广场,经营范围包括服务:桑*、足浴、保健按摩等。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