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梁**、梁*与被告陆**、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12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梁*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李**、被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胡**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068,321.86元(已按同责60%计算),其中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陆**负责赔偿。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9日20时38分许,在奉贤区xx路xx公路西约300米处,被告陆**驾驶沪b******小轿车与骑自行车的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胡**负事故主要责任,陆**负事故...(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