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屏县某*与被告石屏县某*、娄*、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后,依据被告杨*的申请,追加岳*为本案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屏县某*经营者李**,被告石屏县某*、被告杨*委托其诉讼代理人李*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被告岳*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屏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3215元;2.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以1321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标准加计50%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17日为818.75元。3.其他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酒水果汁销售,被告某系歌...(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