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天盛********(以下简称天盛公司)、李**、铁岭县农*******(以下简称铁岭公司)、瓦房店岭********(以下简称岭东推广站)、宁城县润******(以下简称润鑫经销处)、刘**、贾**(以下统称天盛公司等7人)与被告山东红日********(以下简称红日销售公司)、山东红日********(以下简称红日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盛公司等7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被告红日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红日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盛公司等7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盛公司请求判决红日销售公司偿付货款本金184590.99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4%计算);2.李**请求判决红日销售公司偿还货款本金306217.45元及利息(自2022...(本文书还有3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