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陈*、魏**、徐**、陈**、陈**与被告蒋**、库车西弄**********(以下简称西弄商砼公司)、刘*、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陈*、魏**、徐**、陈**、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西弄商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余款8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付工资赔偿金16,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至8月,原告等六人在被告所建的位于库车市福洋中路西弄商砼搅拌站从事木工工作,共产生人工工资150,000元,于2020年1月支付了70,000元,剩余80,000元工资未支付,并向程*出具一张欠条,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蒋**辩称,2019年...(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