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梁**、郑州寅峰**********(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4)豫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和被上诉人梁**亦即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予以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梁**、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梁**、某某公司欠李**的款项,梁**、某某公司辩称已还清,该辩称和事实不符,且梁**、某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支付李**劳务费。(一)李**提供了票据证明梁**、某某公司欠付的款项...(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