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x**
在本市杨*区xx路xx路附近的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工地宿舍食堂内,因琐事与同事徐某争执,继而互殴。其间,x**持酒瓶砸击徐某的头面部致徐受伤。
2021年3月31日,被告:x**
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4月6日,经鉴定,徐某遭外力致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面神经损伤所致的周围性面瘫,目前仍处于恢复治疗期,待医疗终结后(3-6个月)有必要时进行复检。上述损伤程度目前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9月28日,经补充鉴定,徐某左侧额纹消失,左侧眼睑下垂,鼻尖部歪斜,鼻唇沟左侧较右侧浅淡,口角稍歪斜(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3cm),动态时皱眉不能,闭眼时左侧眼睑不能充分闭合,可见贝氏现象,不能示齿,鼓腮漏气,结合其面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以及电生...(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