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王**辩称:同杨**、王**上诉意见。住建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街道办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交通局辩称:城管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温*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加盖有温*自然资源局的公章,该证明内容对外公开的,城市开发边界是温*自然资源局对温*城区的客观表述,城管局主张该证据不实错误。二、2022年3月3日,温*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直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温编【2022】1号规定了温*城区道路由城管局管理,杨**、王**主张赔偿的理由是基于行政机关未尽到管理责任,与道路产权无关。三、城管局举证的纬七路路口拍摄的“进入城区”标牌不具有划分城市和农村的效力,二者应按照法定规划区分。综上,请法院驳回城管局的上诉请求。
杨**、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陆**、城管局、街道办、住建局、交通局共同赔偿杨**、王**因陆**、城管局、街道办、住建局、交通局侵权造成杨**、王**次子王*辉死亡的损失859125.5元(总损失为:死亡赔偿金769674元,丧葬费39451.5元,停尸费399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陆**、城管局、街道办、住建局、交通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9月25日下午,陆**将自家的玉米粒晾晒在温***路**路**对面),陆**为避免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内碾...(本文书还有5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