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揭阳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揭阳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揭阳某某****(以下简称揭阳某某公司)、某某集团****、某某(深圳)食品集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5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陈**就涉案猪场建设、装修发生的款项与李**、刘*明进行对账的法律后果,应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揭阳某某公司等公司承担。二审判决并未查明李**上诉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否定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与陈**之间的委托关系,错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无须就陈**的结算行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