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汉族,1999年3月**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罗**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但罗**一直未提供其ct片等影像学片原件供我公司核实,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我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批准,请求二审法院重新鉴定。二、根据我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我公司不承担罗**不符合医保标准的...(本文书还有3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