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形成的金融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李**、刘*夫妇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0月8日向被告足额发放了借款现借款已于2020年10月8日到期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4964.08元、利息1026.07元(截止2021年10月18日)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964.08元、利息1026.07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2...(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