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江门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某甲公司申请追加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为承担责任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黄*、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631.83元、交通费215.17元、误工费1072.97元、财产损失费2380元、后续治疗费及交通费35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共99299.97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18时左右所乘被告某甲公司的25路公共汽车行驶...(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