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23〕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姜**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尾号**)搭乘妻子姜*沿宁乡市横市镇村级公路有横市镇合金村往横市社区先锋组方向行驶至该村级公路与x221线交叉路口越过道路中心线欲向右转时,未让行在x221先直行的左某驾驶牌照为湘aj××**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湘aj××**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姜**、姜*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左某报警交警赶到现场。被告人姜**被送至医院后,经呼气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后经提取...(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