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某某********(下称美乐斯公司)与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乐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乐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816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1.5倍即年利率5.325%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以来,余**多次向其购买挤塑板、发泡水泥等材料,其按照约定向余**发货。2023年3月27日,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余**尚欠其货款68163.35元。截至其起诉时,余**仍未向其支付上述货款,余**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所述,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余...(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