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银行************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某某银行************称,2024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祝**签订了一份《某某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以其申办的卡办理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分期金额为213200元,申请该业务尚需支付手续费,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申请人偿还分期资金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每期分期款项应于次月的还款日前偿还;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汽车专项分期资金,则申请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分期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分期资金本息;被申请人应按期归还分期款项,否则,申请人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某某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被申请人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祝**在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