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单*诗恬公司从日本进口干花等货物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王*。
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决定采取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进口货物。此后,王*或自行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发票等单证并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申报,或将决定低报的价格告诉报关公司,由报关公司制作低价报关发票向海关申报进口,并通过个人购汇汇款等方式支付货款。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徐**从王*处得知报关价格后,明知公司意图低价报关仍转告报关公司制作发票进行报关。经上海吴*海关核定,被告单*诗恬公司和被告:王*。
采用上述方法申报进口货物共计15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384,652.22元。其中,徐**参与低价申报进口货物2票,偷逃应缴税额240,271.34元。
2017年5月3日,被告:王*...(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