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与被告某**(以下简称青海高速公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青海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青海高速公路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本案诉讼费由青海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巴**自2013年开始在青海高速公路公司海东分公司马场垣匝道收费站从事收费工作。2013年10月1...(本文书还有9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