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鲁*因与被上诉人何**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何**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北京筑承**公司(以下简称筑承公司)不应返还全部团购服务费。筑承公司向何**提供了居间服务,何**也与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王**、鲁*已完成居间服务,筑承公司也在此过程中实际支出了宣传费用及人员开支。一审法院即使支持筑承公司需要向何**返还团购服务费,也应根据筑承公司实际情况,判令返还部分团购服务费。(二)何**主张返还团购服务费已超出诉讼时效。何**于2017年6月28日即知晓其向筑承公司支出了团购服务费,其起诉时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涉案房屋不能使用的原因与王**、鲁*无关。何**主张返还团购服务费不应被支持。(三)筑承公司注销前已资不抵债。筑承公司注销时,社保由案外人垫付。王**、鲁*注销筑承公司与何**不能实现对筑承公司的债权没有因果关系。即使筑承公司今天尚存,何**也无法执行。一...(本文书还有4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