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北京骏通********(以下简称骏通公司)、第三人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静霆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骏通公司、第三人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对车牌号×××(发动机号为×××)的奥迪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查封及停止拍卖;2.判令受理费用由骏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车辆为崔**2013年7月14日出资购买,购车款由崔**支付,保险也是崔**买的。因为崔**没有购车指标,就于2013年7月16日与案外人段曦希签订《车牌使用协议》,约定涉案车辆由崔**出资购买,产权归崔**所有,崔**使用段曦希×××的车牌。后段曦希自己想要购车,需要使用车牌,崔...(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