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被告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潘**立即归还信托公司借款本金584800元整(计算方法:借款本金-前11期每期本金*偿还期数-逾期后偿还本金=780000-19500*10-200=584800);二、判令潘**向信托公司偿还合同期内尚欠利息5720元整(计算方法:前11期每期利息*前11期内逾期期数+最后一期利息=3900*1+贷款金额*年利率/360*上一还款日至当期还款日的实际天数=3900+780000*6%/360*14=5720);三、判令潘**向信托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58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合同到期之日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判令潘**支付信托公司律师费损失27362元;...(本文书还有4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