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与被告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凡,被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6月24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剩余租金358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办事处龙山村门面房事宜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2024年5月1日至2029年5月1日止;一年租金43000元整(不含税),次年房屋租金提前两个月缴纳,即合同下年的3月1日前缴清,逾期按年租金的5%/日加收承租人违约金;承租方装修不得变更房屋结构布局,材料费、工费...(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